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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04章 老尹:你看我像不像傻子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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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方还是有了决定,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。

这种类型的撤诉虽然也会有很大的麻烦,但相比之下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。

检察轻易是不会撤诉的,毕竟撤诉只是给你留面子而已,其实和无罪没有什么大的区别。

像是有些地方,就是法检两院比较走的近的那种,法院如果认为某个案子确实应该判无罪,那在下判决之前是会和检察沟通的。

怎么沟通,就说这案子我们可是要判无罪的,没办法判有罪,所以你们要不要撤诉吧。

就这么说吧,但凡检察提起公诉的案子能有那么一点可能判有罪,法院也不会判无罪。

能判无罪的都是那种判了之后倒查起来肯定要背锅的案子。

但是呢,直接判无罪那就把前面端菜的那个得罪死了,所以必须得问一句,要是你们自己撤诉就好了。

大家相安无事,等于没有事情发生。

不然万一对方抗诉了,那又是一堆麻烦。

如果检察硬顶着就是不撤诉,就认为这案子必须是有罪,那法院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背锅。

就比如之前某个案子,帝都那边法院几次都判无罪,检方多次抗诉,八年后异地审理判了有罪。

法院毕竟是独立审判的,要是硬顶着非得判无罪,你上级法院也没辙,要么你自己改判,要么就像这种,换一个愿意听你话的地方来判。

撤诉申请经过检察长签字很快就被交到了法院。

法院这边,尹法官看着手头的材料,气不打一处来。

都到这个时候了还玩这种小花招是吧,真把法院当橡皮图章了?想怎么样就怎么样?

虽然现在很多时候法院也确实和橡皮图章差不多,但你也不能真的这么玩啊!

这些东西都是要记录在案的,提起公诉,以什么样的理由撤诉,法院的批准,都是要有记录的。

如果有问题,后面查起来一查一个准。

老尹直接拨通了任莉莉的电话。

“喂任检,不忙吧?”

电话另一边的任莉莉笑道:“尹法官,不忙,您这有事吗?”

老尹压着火气道:“你们提交的撤诉申请我刚刚拿到,这有点不对吧,郭晓林案的王婧婧好像已经被刑拘了吧,马上要报捕了,这个时候你们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?”

任莉莉闻言赶紧道:“尹法官,这个没什么问题吧?现在这个案子确实是被害人供述存在着矛盾,而且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。”

“我们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也很合理吧?”

要不怎么说呢,法律这个东西有时候真的很难绷,人的主观意识影响太大了。

同样的理由和证据,之前就是证据充分必须得提起公诉,现在那就是证据不足撤回起诉,反正怎么说都合理。

换句话说,如果周云没有找到那些证据的话,那下判决也会这么下。

所以一些学法的看不起普通群众,动不动就说什么法盲,但有的时候这些案子真的让人难绷。

别说普通群众了,法律工作者自己看着都觉得难绷。

合理个……老尹还是没有说出那句话,只是道:“我觉得不太合理,毕竟那个案子已经基本上查清楚了。”

“如果觉得不清楚,那可以再等等,到了审查起诉阶段,案子到了你们检察院,那肯定会清楚,那个时候再提撤诉也行,你说对不对啊任检?”

“或者可以等法院把这案子判了你们再撤诉,我觉得也可以,那样更清楚。”

任莉莉闻言一愣,对方这语气不太对啊。

“尹法官,你这意思是……法院这边不同意撤诉?”

这太不对劲了,可以这么说,对于检察院的撤诉,法院基本上就没有不同意的情况。

实务中基本上都是同意的,甚至大多数时候都是法院给建议让检察院撤诉。

但是有没有不同意的情况,也有,很少很少,特别难找。

这边找了很久找到了一个案子,是广州的一个案子,起诉后一审开庭了,之后大概一段时间后检方以证据发生变化,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诉。

广州中院裁定不允许撤诉,之后做出了当事人无罪的判决。

其实像这种才应该是正常情况,根据《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:“宣告判决前,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,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。

看到了吧,司法解释里是说必须让人民法院进行严格审查撤诉理由来做出裁定,而不是说只要申请撤诉你就能同意。

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于是否撤诉的监督权。

而且司法解释里也没说你可以给对方撤诉的建议。

只是实务中为了节省司法资源(避免得罪同行),所以才会有这种四不像的情况。

尹法官这边直接道:“不是说法院不同意撤诉,而是我觉得这个撤诉理由不太充分,最起码不应该是这个理由。”

这样要是同意撤诉了,不用说,法院或者是他这个承办法官肯定要背锅的。

如果是一般案子,那也就算了,给检察一个面子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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